医疗保险
慢性病诊疗标准
2015/03/27
一、呼伦贝尔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慢性病门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
(一)甲类病种包括: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乙类病种包括:
1、原发性高血压病门诊药物治疗;
2、糖尿病门诊药物治疗;
3、肺结核门诊药物治疗;
4、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门诊药物治疗;
5、帕金森氏病(包括帕金森综合症)门诊药物治疗;
6、布鲁氏菌病门诊药物治疗(已认定的职业病除外);
7、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药物治疗;
8、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门诊药物治疗。
二、医疗费结算程序
(一)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治疗、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搭桥术后门诊药物治疗、肺结核、布鲁氏菌病患者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及慢性病门诊病历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内的即时审核报销,可用医疗保险卡或现金直接支付本人自付部分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按季度(每个季度末15―25日)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帕金森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按年度(每年度末12月1日―25日)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收藏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