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2015/04/10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政策。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项 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缴费年限5年(含)
以下
缴费年限6年(含)
以上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起付线—0.5万元(含)
55
60
65
60
65
70
0.5万元—3万元(含)
60
65
70
65
70
75
3万元—5万元(含)
65
70
75
70
75
80
5万元—支付限额
70
75
80
75
80
8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统筹区外转1200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其中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的诊疗费用个人支付30%、治疗项目类的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后,再依据统筹基金各统筹段按比例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8万元,6万元至10万元80%报销,10万元至14万元90%报销。参保人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儿童患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一般居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2万元,即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哪些门诊慢性病?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器官移植术等甲类慢性病,经批准享受门诊肿瘤放化疗、门诊血液透析治疗、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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