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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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17 18:36   浏览次数: 194次   字号:[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用药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和《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
     一、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400元转区外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每次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标准审核报销:

住院医疗
费    用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一级
医院
起付线-2万元(含) 75 77 79 79 81 83
2万元-5万元(含) 77 79 81 81 83 85
5万元-8万元(含) 79 81 83 83 85 87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金额超过8万元的,需报呼伦贝尔市医保局申请大病报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呼伦贝尔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支付标准》、《呼伦贝尔盟《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外的用药费用;
    (2)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4)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5)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受雇佣伤亡而发生的费用;
    (7)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8)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造成的大范围内急、危、重抢救和治疗由政府统一解决;
    (10)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