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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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20:00   浏览次数: 340次   字号:[
一、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甲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按85%支付,个人自付15%;乙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按病种年度限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按70%支付,个人自付30%,超过病种限额支付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患者一个年度内住院、转院、慢性病门诊治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在封顶线内按90%支付,个人自付10%。超过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乙类慢性病门诊限额支付标准:原发性高血压病1400元(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并发高血压按此标准执行),糖尿病3000元,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7000元,帕金森氏病7000元,布鲁氏菌病(已认定的职业病除外)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2800元,原发性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两种复合慢性病4000元。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报销根据不同病种采取不同结算报销办法。
(一)原发性高血压病、糖尿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门诊药物治疗、肺结核、布鲁氏菌病患者持医疗保险证、社保卡、慢性病门诊病历手册及相关资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即时审核报销,个人自付费用用社保卡结算,社保卡金额不足时现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协议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二)冠心病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第一年门诊抗凝药物治疗医疗费的报销:在年度病种限额支付标准内只限定报销口服氯吡格雷(波立维)药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所发生的药费全额现金垫付,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本年度12月1日-25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手术一整年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所发生的医疗费(氯吡格雷不予报销),按本须知第二条(一)款规定执行。
(三)其他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就医时先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再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慢性病窗口审核报销。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费按季度(每季度末15-30日)审核报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门诊医疗费按年度(每年度末12月1日-31日)审核报销。
(四)呼伦贝尔市以外异地居住的慢性病患者医疗费审核报销按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五)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应提供以下资料(就医资料应加盖有效印章):1、职工医疗保险证;2、社会保险卡;3、慢性病门诊病历手册;4、各种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5、收据及与收据相符的明细清单;6、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者还应提供放(化)疗治疗方案、门诊病历复印件;7、器官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药物治疗者还应提供抗排异治疗方案、血药浓度化验报告单;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审核报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慢性病管理办法及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及辅助检查范围等相关规定,与病种、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超量开药和属自费范围内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病情稳定的慢性病门诊每次开药量不能超过一个月,一经查实一个月内超量开药、短期内或年度末突击大量开药,则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四、慢性病门诊治疗参保患者年度内因欠缴当期医疗保险费,所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